关于香港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流程
(一般行业企业)
一、承办事项
―――香港企业驻深圳代表处设立登记。
二、前置许可
―――无前置许可。
三、需提供材料
3.1、派出机构(香港公司)提供
―――商业登记证;
―――公司注册证书;
―――记载现任股东成员情况、董事成员任职情况的备案登记表。
―――上述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。提供经公证及加盖“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”公
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一式2份。
注:我司可代理上述公证手续
―――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(公司开户银行出具,说明资本及信用状况,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字样)。
3.2、深圳代表处办公场所材料
===办公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2份,要求:
―――以派出机构名称或深圳代表处代表人员之一姓名租用;
―――租赁面积与代表处规模一致;
―――租赁期限一年或以上;
―――租赁用途为办公;
―――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。
3.3、深圳代表处代表人员材料
===代表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、住址、电话、二寸彩照4张,简历1份。
3.4、其他信息数据
―――派出机构地址、经营范围、电话、传真、网址、有权签字人姓名及国籍;
―――深圳代表处电话;
四、承办时间:10个工作天办结(文件签署到深后起计)。
五、承办证件:
―――深圳市市场监管局―――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;
―――深圳市公安局―――――公章,财务专用章,首席代表私章,刻章登记卡;
―――深圳市市场监管局――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、副本、IC卡;
――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―――国税登记证正本、副本;
――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―――地税登记证正本、副本;
―――深圳市市场监管局―――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工作证(需本人到工商局签名申办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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