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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、签订委托书
  承办税务代理业务,由本公司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书.委托代理协议书载明代理人的名称、代理权限。
  代理期限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,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。

  (二)、本公司代理范围业务代理:
1.代办申请税务登记,变更税务登记;
2.代办企业注销税务登记,清算审计手续;
3.代办企业购领发票手续;
4.代办减免审批手续;
5.代办企业解散、破产的清算;
6.代理纳税申报,制作涉税文书,申请税款退税,建帐建制;
7.代理纳税申报的扣缴税款报告;
8.代理记帐业务;
9.代理审查纳税情况和其他税务手续;
10.培训企业财务、会计、办税专业人员;
11.开展税务咨询,受聘税务顾问;
12.办理税务、财务纠纷的调解查记业务;
13.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;
14.销售会计报表及税收、财务方面的书籍;
15.提供税务咨询、会计咨询等专业性服务;
16.提供年度审计,专项审计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,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;
17、其他业务。
  纳税人、法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本公司进行全面代理,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、常年代理。本公司接收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、期限进行税务代理。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,必须事先修订协议书。

  (三)、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
 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,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,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。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,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业务,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,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,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后,同时公布终止决定,办理税务资料交接手续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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