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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新的所得税法实施,我国开始对非居民在中国取得的股息、利息、租金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,其中长期处于中国直接利用外资前几名的BVI和开曼,其预提所得税率为10%,而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塞舌尔、新加坡及香港澳门,我国给与其减半征收,即5% 的预提所得税率的优惠。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对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。因此,所有外资企业都应重新检视目前和未来的整体投资策略与经营模式,研拟应对措施与投资规划的可行性。例如选择与中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(DTT)的免税境外国家(如香港、塞舌尔)作为中国大陆的投资方,可使预提所得税降至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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